《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 号)规定,要科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适用情形。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7个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各省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合理调整轻微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决定对2022年印发的《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原来的8个不罚事项扩展到23个,形成《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其他省市近两年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按照数量适中、各方认同、合理合规的原则制定本清单。

三、主要内容

本《清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事项清单、适用说明及文书样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事项清单。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共23项,比2022年版增加15项,主要是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目前我省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大背景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包容审慎执法力度;二是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需要,做到重点监管与柔性执法相结合,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涉及法律法规规章13部,比2022年版增加8部。

第二部分为适用说明。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部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样式。

四、适用对象

《清单》适用于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解读人:祝叶飞。

联系电话:0571-87051458。

Copyright © 2022-2024 浙江泰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乐富智汇园 浙ICP备1703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