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等规定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介机构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提升机构管理水平

(一)整饬规范市场秩序。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要求,规范整饬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秩序,杜绝强制指定服务单位等行为,实现购买方、服务方平等自主选择。鼓励各地按服务类别研究制订政府指导价,进一步规范服务活动和收费标准,依法督促中介机构公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严禁无资质承接有资质要求的服务项目,严禁转包分包、弄虚作假、垄断收费、违规收费等行为。

(二)压实制度内控责任。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管理职责,强化从合同签订、事项报告、服务方案、服务流程、问题整改、服务闭环等全过程管理。完善服务对象“一企一档”,特别是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隐患的,应拍摄照片或视频留存,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开展跟踪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执业准则规范,狠抓服务质量,严肃服务纪律,及时制止、纠正弄虚作假等各类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发展。鼓励各地成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督、协同改进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协调、管理作用,积极引导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强化人才引进和储备,提升机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展壮大,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撑能力。

二、优化信用评估模式,强化中介分级管理

(一)坚持属地为主,优化评价规则。优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规则,建立以服务质量情况、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和记录录入情况等内容为重点的评价规则(见附件),划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按比例进行赋分;对同一家机构在多个县(市、区)服务的,评价结果取平均值换算。各地可在省分级评分规则的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评分细则,细化评价工作要求和认定程序。

(二)坚持公开透明,细化评价流程。负责中介机构评价的单位要定期收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掌握中介机构从业告知、服务质量、重大隐患报告、服务企业事故等相关信息,每季度首月5日前登录“中介管理系统-工作评价”专栏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价等级。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各地要分别汇总评价情况(包含评价问题清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当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质量。各地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录入信息的审核监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公司经营资质、人员资格、专业能力、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服务信誉和服务质量等,及时督促纠正中介机构虚报信息、服务造假或超能力、超范围承接项目等情况,逐步积累和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档案。要严格对照评价规则,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评价情况符合实际。

“中介管理系统”将于8月底前迭代升级,上线新的评价规则。各地要在2023年9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中介机构重新分级评价,并进行公布。

三、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全面遏制中介乱象

(一)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各地要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积极运用“中介管理系统”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企业端将新增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和风险提醒专栏,引导企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对A级中介机构,落实相应激励措施;对D级中介机构,严格实施反向制约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二)从严开展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在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对涉及的中介服务情况进行一并检查。对出具虚假报告、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向社会进行通报。对其服务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要依法一律停产整顿,并纳入D级名单管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倒查中介服务情况,存在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并在信用评价中进行降级。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查询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予以警示。涉及检查类事项,应执行分离回避制度,严禁承担政府检查任务的中介机构承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技术服务。对政府委托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强服务供给全程跟踪监管,定期掌握工作进展,检查工作质量,不得一包了之,不得过渡转让监管执法;各地不得帮助、纵容中介机构推销业务。

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督查力度,定期收集政府购买安全服务的情况,加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


附件:中介机构分级评价规则(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附件:中介机构分级评价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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