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柴油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认真有序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我厅已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5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2年10月,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12月26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 号),要求各地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并提出相关要求。此次国家将柴油全部纳入危化品安全监管后,涉及现有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补充安全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既严格把控企业安全条件,又方便企业,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许可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

二、修订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79、89号令修订);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79号令修订);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 号);

5.《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9号)。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解释

《通知》主要有6点内容:

第一点对柴油标准作了具体说明。

第二点对已取得安全许可的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办理柴油安全许可作出规定。对于柴油生产、储存设施已经正规设计和安全评价,并纳入危化品统一管理的,可以直接将原许可范围中“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原许可中没有柴油的,提供安全评价补充说明后,调整原安全许可范围。对于柴油生产、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和安全评价的,在经过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后,申请调整许可范围。

第三点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办理柴油安全许可作出规定。要求对柴油生产、储存设施经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后,依法申请办理安全许可。

第四点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点对柴油安全许可权限作出规定,参照汽油安全许可权限执行。

第六点对其他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许可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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