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评价条件》起草背景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0号)等文件精神,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具备针对性、操作性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
        二、《评价条件》起草依据
        制定《评价条件》的总体思路,一是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2019〕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和《关于做好我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0号)等文件精神;二是根据我省安全工程职称工作实际。
        三、《评价条件》起草过程
        为切实开展安全工程专业职称改革,省应急管理厅在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的支持下,在全省开展了安全工程相关职称评聘工作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评价条件》,于2019年9月形成初稿。10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省内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8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10月14日起向全社会开展为期7个工作日的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同步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和省安全生产协会、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省安全生产技术学会征求意见。根据征集来的意见,会同有关专家进行了梳理。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核、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议修改后,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于12月上旬联合办文。
        四、《评价条件》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包括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评审条件、附则等4章20条,对评审对象从思想道德、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学历经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附件为量化赋分标准。
        一是坚持分类评审。为尽量精准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第一章总则第2条明确将安全工程分为安全科学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3大类,并在第三章评审条件第12-13条和附件量化赋分标准中,对每类专业的具体评审条件分别作了定性、定量规定,使评审更客观、科学。
        二是多渠道申报途径。高级工程师可采取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5-7条任一途径进行申报(常规申报、赋分申报和标志性业绩成果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可采取第8-9任一途径进行申报(常规申报和标志性业绩成果申报)。
        三是量化赋分突出业绩导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设置,更加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和科研能力,成果和业绩分值占到67%。业绩指标做到质量和数量并重,体现激励导向。
        四是明确评审方式。高级工程师评审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采取定性方式,申报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助于评审专家全方位的评判评审对象,选拔出真正的“行业大家”。
        五是实施一票否决。第四章附则第17条明确,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等4种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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