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为做好下一阶段烟花爆竹许可、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烟花爆竹市场稳定,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衔接工作

(一)落实许可工作责任。根据《办法》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职能转由各设区市安监局承担。请各市及时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依法实施许可。各市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省安监局的布点规划,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省安监局对各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各设区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不含变更)时,应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予以办理。

(三)规范许可管理。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确定企业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省安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各市要抓紧印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并完善对相关许可档案的管理。

二、平稳完成今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一)平稳完成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时段的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提出不少新的要求,省安监局正积极制定实施细则。为不影响元旦、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今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程序、要求总体不变。各市要积极研究、认真部署,指导县级安监部门有序做好今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二)严格规范零售点安全条件。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把安全条件关。要求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严禁连片、集市销售。零售点应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和最低储存限量的规定。

三、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

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安全、合理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络。督促批发企业向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点向本地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再向群众销售。严禁批发、零售单位从非法渠道采购、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流向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产品标签”、“登记标签”(以下简称“双签”)制度,并将“双签”作为烟花爆竹产品“合法身份证”应用于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之中。

四、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活动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将至,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部门、区域联动的烟花爆竹执法“打非”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落实。对因监管不力,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隐患问题长期存在,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继续强化对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并依据部门职责,从严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

Copyright © 2022-2024 浙江泰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乐富智汇园 浙ICP备17030206号 技术支持: 硅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