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安责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应急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银保监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安责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明确指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我省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在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还有渔业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责险。

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近年来,我省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署要求,创新机制办法,狠抓工作落实,实现安责险在八大高危行业的基本全覆盖,但是仍然存在事故预防服务水平不高、数据信息归集共享不畅、市场行为有待规范等问题。为此,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军民融合办、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银保监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深化完善安责险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责险工作相关主体职责任务,更好发挥安责险预防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总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深化了安责险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可以概况为以下方面:

(一)加强统筹指导。《通知》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督导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鼓励非高危行业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同时指导承保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服务责任。针对共保体,明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比选。要求保险机构不断扩大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并力争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安责险制度体系和事故预防服务体系。

(二)明确工作职责。《通知》里对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开展安责险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各相关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落实具体措施。《通知》指出,接下来会将安责险工作纳入属地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印发本行业的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建设全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分行业、分领域的安责险数据信息系统),依法管理、使用安责险有关数据信息。同时,引导保险机构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合力开发安责险市场。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责险工作开展的机构和人员。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高玥,联系电话:0571-8105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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