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违规存储行为查处法律使用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3〕16号)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违规存储行为查处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衢安监〔2013〕1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法规适用问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对违规存储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规定是一致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比《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更为广泛,既涉及零售网点的存放,也涉及对零售网点外的存放限制要求。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违规行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可适用《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零售网点外的存放行为,则应适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二、情节严重界定。法律法规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定义不一。烟花爆竹零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可参照以下执行。一是不配合甚至逃避、抗拒监管部门检查的;二是违规存放、经营非法产品且涉案金额较大,但不构成刑事责任规定金额的。

此复。

附件:相关法规条文

2013年2月7日

附件

相关法规条文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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