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科技〔2013〕25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近年来,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解决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我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根据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2013年1月9日,省监察厅在杭州召开了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座谈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关于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推动中介服务提速,规范收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对深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积极转变观念,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依法依规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改革,打破区域、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运行机制,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下列执业行为。

(一)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二)开展安全评价不到现场,虚假检测检验,冒用签名、挂名,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执行不力,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四)专业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技术装备不能满足专业技术服务需要等问题。

(五)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没有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或是公开不及时、公开虚假信息等问题。

(六)“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与审批关联的中介机构改革工作”精神落实情况,是否做到“服务提速,收费降低,质量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结合近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换证和年度考核工作,认真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督促安评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地对涉及中介服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双服务”活动,主动为企业服务,做好审批前的咨询和协调工作。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检查有否将相关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搞强制收费服务,是否存在与中介机构搞利益分成,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参股或兼职行为等问题,严格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对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四)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提出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机构改革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各机构评价报告编制时间在原定的基础上缩短50%,收费价格在行业指导价的基础上,下降20%,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真正做到“服务提速,收费降低,质量提高”。

(五)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安监局将会同市级安监局适时组织对安评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评价报告的编制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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