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8日,位于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4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曾鑫,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68726618 (1/1),现有员工31人,安全管理员3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各类表面处理剂,大部分产品如镀镍、镀锌表面处理剂系列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含量总和未超过70%(质量比或体积比),且闪点远大于60℃,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除油剂、塑料电镀添加剂系列产品,送检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进行危险性试验鉴定、资料查询及分析可知,已达到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中第6条:“对于主要成分均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综上,企业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 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手续。
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氨溶液、硫酸、盐酸、硼酸、丙酸、硫酸镍、偏硅酸钠、四乙烯五胺、间苯二酚、甲醛、丁炔二醇、氟化氢铵、亚硫酸氢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企业属于为 C2662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